第二十一条

有效

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加强防火检查和巡查,及时劝阻和制止在公共区域违规停放、充电的行为。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管理责任;没有聘请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没有管理单位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帮助村(居)民委员会确定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