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土地综合整治第四十六条有效生产建设活动破坏、损毁的土地,综合整治的责任主体为生产建设单位。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以下简称历史遗留损毁土地)、责任主体灭失的废弃土地、政策性退出的工矿用地以及其他低效利用的土地,综合整治的责任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责任主体应当对被破坏、损毁以及低效利用的土地组织开展综合整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