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并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对破坏、损毁的土地进行综合整治。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