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生产建设活动破坏、损毁的土地,综合整治的责任主体为生产建设单位。
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以下简称历史遗留损毁土地)、责任主体灭失的废弃土地、政策性退出的工矿用地以及其他低效利用的土地,综合整治的责任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各责任主体应当对被破坏、损毁以及低效利用的土地组织开展综合整治。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