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有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编制管廊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编制管廊专项规划应当征求管线单位、管廊运营单位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向社会公示。经批准的管廊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按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