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编制管廊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管廊专项规划应当征求管线单位、管廊运营单位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向社会公示。

经批准的管廊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按程序报批。

Local Regulations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