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管廊专项规划应当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道路交通、城市排水防涝、文物保护、人民防空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合理确定管廊建设布局、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以及建设规模和时序,综合考虑城市发展和安全。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