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与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在管廊及其周边区域依法依规划定安全保护区范围,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在管廊安全保护区内,除对城市公共设施、国防设施和依法允许保留的建筑物进行必要维修以外,不得进行建设活动。管廊运营单位应当对影响管廊安全的施工作业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