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与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管线单位变更管线,或者移动、改建管廊附属设施的,应当征得管廊运营单位同意。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改建管廊附属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前征求管廊运营单位和管线单位的意见,并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移动、改建管廊附属设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