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在管廊及其周边区域依法依规划定安全保护区范围,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在管廊安全保护区内,除对城市公共设施、国防设施和依法允许保留的建筑物进行必要维修以外,不得进行建设活动。

管廊运营单位应当对影响管廊安全的施工作业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