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有效管廊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营。管廊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