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管廊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营。

管廊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