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城市管线规划应当与管廊专项规划相衔接。依照规定纳入管廊的管线,不再另外规划管线位置。已建管廊的区域,新建管线和改建、扩建的既有管线应当入廊;其他既有管线应当有序入廊,具体方案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应当进入管廊的管线,管线单位申请在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线、管道或者架空线路的,相关主管部门不予许可。管线单位以书面形式将入廊需求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