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管廊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设于管廊工程地面构筑物的显著位置,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