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七章 区域科技创新与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第六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相关社会服务和保障措施,吸引外籍科学技术人员和在国外工作的科学技术人员到本省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