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七章 区域科技创新与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第六十三条有效本省扩大省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对外开放合作,鼓励外资企业、外籍科学技术人员等承担和参与省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科学技术人员发起或者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