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七章 区域科技创新与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第六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开放包容、互惠共享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机制,健全政府间产业技术研发合作机制,参与"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融入全球科技创新体系。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单位根据国家和省产业政策、技术政策以及科学技术进步重大需求,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加速国外先进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孵化,提升对引进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能力。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