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完善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平台布局,多途径建设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平台,推动国际合作园区高质量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与国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共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技术服务机构,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技术创新。鼓励和支持外资企业、跨国公司在本省依法设立或者与其他组织、个人联合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技术服务机构。鼓励和支持外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与省内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联合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活动。
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以资金、设备、技术入股等形式在海外设立或者合作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或者收购、并购海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牵头或者参与建立国际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