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参与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促进人才、技术、资金等要素自由流动,提高科技成果区域转化效率,推动政策衔接联动、科技创新平台共建、科学技术资源开放共享、科技成果普惠共享。支持与长三角区域其他省市联合实施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共同开展核心技术攻关,提升重大创新策源能力。

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开展跨区域创新合作,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合理流动和高效集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