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章 招标第二十三条有效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特点选择采用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方式,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或者审查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资格审查应当以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载明的内容为依据,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禁止采取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进行资格预审,或者在资格预审后再对投标人数量进行限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