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招标人应当及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书面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