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招标人对公告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或者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将修改的内容通过原渠道发布、告知。

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建立公告信息共享、交互机制,实现同步发布。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