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七条有效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八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