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八条

有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协助开展熟悉演练活动或者提供资料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