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六条有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灭火救援装备、器材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八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