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一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单位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