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条有效建设工程有关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或者防火性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