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二条有效建筑物外立面装修、装饰、设置广告妨害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