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九条有效未依法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或者建立的专职消防队不符合标准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七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