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六章 消防监督第七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全覆盖,对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领域和事项,及时明确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协调落实监督管理责任。有关部门应当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的消防安全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确保消防安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