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六章 消防监督第七十三条有效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火灾事故责任。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前款规定的火灾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