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师生参观消防科普教育场馆,开展应急疏散演练。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