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四章 火灾预防第五十七条有效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开展消防教育工作,统筹安排师资、教材和课时,将消防知识编入学校地方教材和职业培训教材,纳入教学计划。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