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四章 火灾预防第五十六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或者确定消防科普教育场馆,提供火灾预防、扑救、逃生自救等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定期安排时段或者版面发布消防安全公益信息,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加强互联网公共消防服务平台建设,通过移动通信客户端及新媒体平台开展网络消防宣传教育和管理服务。住宅区、村庄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固定消防宣传设施,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