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对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焊、气焊以及其他从事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特殊工种人员进行职业资格培训或者上岗培训时,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培训的内容。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