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四章 火灾预防第五十五条有效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对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焊、气焊以及其他从事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特殊工种人员进行职业资格培训或者上岗培训时,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培训的内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