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研制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产品或者有火灾危险性的新设备、新工艺的,在交付生产、使用或者技术转让时,应当注明火灾危险性、预防火灾和紧急处置措施。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