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质量负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