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四章 火灾预防第三十四条有效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消防查验情况。在申请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时依法尚未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专业建设工程,以及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申请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时应当提交消防查验情况报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