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应当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建设。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符合公路技术标准,满足消防车辆通行需要,限高、限宽设施不得影响消防车辆通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农村地区灭火救援需要,利用河流、池塘等天然水源设置消防水源,并建设必要的取水设施。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