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四章 火灾预防第三十二条有效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应当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建设。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符合公路技术标准,满足消防车辆通行需要,限高、限宽设施不得影响消防车辆通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农村地区灭火救援需要,利用河流、池塘等天然水源设置消防水源,并建设必要的取水设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