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十六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对消防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的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主要负责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消防安全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