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防条例/Chapter 2 消防安全责任Article 16In force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对消防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的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主要负责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消防安全重点工作任务清单。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Article 1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