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根据行业、系统工作特点,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相关行业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依法指导、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三)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
(四)督促、指导行业单位加强对行业从业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有关部门可以将消防安全职责履行情况作为本行业、本系统单位评先评优、评级评星的条件。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