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