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