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本市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

重点管理区是指市、县(区)城市建成区,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其他区域。

一般管理区是指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

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