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养犬管理工作经费,将养犬管理纳入文明城市和卫生城市创建考核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做好辖区内犬只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组织协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辖区内流浪犬的控制和处置。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所属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辖区内养犬管理工作职责。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