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养犬管理工作经费,将养犬管理纳入文明城市和卫生城市创建考核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做好辖区内犬只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组织协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辖区内流浪犬的控制和处置。
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所属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辖区内养犬管理工作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