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对饲养的犬只未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代为免疫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