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养犬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