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犬只收留救助第二十七条有效鼓励符合养犬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依法领养无主犬、没收犬。领养人应当依法申请养犬登记。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