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犬只收留救助第二十六条有效犬只收留救助机构或者场所应当建立犬只健康检查、防疫、绝育、领养以及病死犬只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对收留的犬只采取必要的免疫、绝育、治疗等措施,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