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犬只收留救助机构或者场所应当建立犬只健康检查、防疫、绝育、领养以及病死犬只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对收留的犬只采取必要的免疫、绝育、治疗等措施,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

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